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决定

2014年12月03日 10:38 科研部人文社科办 点击:[]

 

 

湖南省教育厅文件

 

 

 

湘教发[2014]53

 

 

 

关于全面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决定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不断深化对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1.充分认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作用。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科学研究是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对教育领域中的现象、问题和规律,进行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认识活动。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实现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前提,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保障,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

 

2.自觉增强做好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责任感。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离不开教育科学研究。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形势下,没有高水平的教育科学研究,将很难推进教育的改革创新,很难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难建成高水平的学校,更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作用,破解教育发展和学校办学中的瓶颈与难题,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者的重要责任。

 

二、科学定位,切实担负起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任务

 

3.明确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要紧紧围绕建设教育强省的总体战略,服务于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局,依托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学校,注重思想引领,突出行动跟进,讲求方法创新,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出思想、出标准(方案)、出方法,全面提升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教育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4.把握各类教育的研究重点。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深入系统地开展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研究。基础教育研究要加强立德树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教育质量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职业教育研究要突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研究。高等教育研究要注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的研究。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研究,促进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认真履行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职责。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要突出公益性,履行好研究、指导、服务、管理的职能。要主动适应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继续做好传统的学科教学研究指导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本区域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提供理论支持与方法指导,实现研究重点、指导方式、服务内容、管理模式的转变。

 

三、突出重点,改革创新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运行机制

 

6.完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体系。市州和县市区的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接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业务指导;要配齐配强研究人员,原则上每个学科至少配备1名专职研究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学院应当根据各校实际,建立必要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或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建立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的研究队伍,明确管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学校教科室的设置,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7.加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属省级课题,委托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挂靠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主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切实加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过程的管理,做好研究过程的指导、检查、评估。进一步完善重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招标制度。坚持课题立项和成果评奖的网上申报,健全网络评审监督制度。

 

8.下大力抓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政策性、公益性原则,有计划地遴选一批成熟的、实用性强的成果,在本区域分期推行,促进成果向决策、教学、管理等方面转化;建立成果推广目标责任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教师接受和运用成果的工作目标,并作为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强化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课题组成果推广的责任,把成果推广的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和课题结题、成果评奖的一项基本要求。没有成果推广或成果没有取得明显效果的,课题不能结题,成果不能评奖。

 

9.广泛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要加强对教育类学会、协会的指导,把学会、协会的教育科研科普活动纳入到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规划中来,以校本研修、专题研讨、沙龙论坛、学术讲座等为载体,充分发挥其学术性社会群众组织的作用,活跃教育科学研究氛围,推动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

 

10.加强对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评价考核。建立教育科研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教育科研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教育科研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科研绩效和成果推广进行专项督导。建立市州和县市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工作的考核制度,考核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统一组织。

 

11.健全教育科学研究奖励制度。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统一归口同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主管和组织;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作为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一类,单独组织评审,其获奖成果与省级教学成果奖一视同仁。评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把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达到基本要求作为评定的基本资格。评定特级教师,也要参考参评对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情况。建立教育科学研究先进县市区、学校和优秀教育科研工作者、教师评选制度,定期对教育科学研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加强管理,注重搞好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统筹

 

12.大力推进教育科学研究的联动合作。坚持“统筹协调、资源整合、联动合作”,形成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的联动机制。以教育科研系统为基础,以工作业务项目为纽带,以重大研究课题为载体,以课堂教学为抓手,构建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工作的共同体、研究与实践的共同体、专职研究人员与学校教师的共同体,有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13.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省级教育科学研究基地要围绕我省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发挥示范、指导和培训作用,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滚动发展、动态管理。省里将在专家指导、课题带动等方面对省级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给予支持。

 

14.加快提升教育科学研究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构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信息化服务网络体系,建立专门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缩小区域、城乡、校际间教育科学研究信息化基础设施差距。建立优质教育教学数字资源体系。发挥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的作用,总结和指导形成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融合的模式,促进教育教学方式的变革。积极开展网上教研活动,推动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整合教育科研信息资源,建设面向社会的信息服务平台,打造教育科研信息化服务品牌。

 

15.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教育科研优势。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学院要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引导本校教育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及教师,在为学校服务,提升学校研究、教学水平的同时,积极开展宏观教育层面和各类教育领域有关基础理论、学科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对高等院校教育科研资源的统筹整合,建立由省教科院牵头的高等院校教育科学研究协作组织和跨校合作机制,开展学术交流和重大课题攻关。

 

16.积极开展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要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承担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省级教育科研机构要组建各类教育评价专家库,研究建立科学的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开发质量监测评价工具,定期采集学生学习质量及相关影响因素的数据,提交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报告,并为市州和县市区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完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主要领导要把教育科研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市州和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市州和县市区教育局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切实加强对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18.建立经费多渠道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教育科研经费投入机制,保证教育科研经费逐步增加。各级教育经费中要安排教育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各高等院校要有一定经费用于教育科研,对于本校教师承担的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给予配套经费支持,以保障学校教师教育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允许教育科学研究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咨询和技术信息服务,接受委托研究。鼓励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

 

19.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人员按照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求、以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形式配备到位。严格市州和县市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人员准入资格与制度,规范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禁止占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编制安置其他人员。教育科研人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国培”和“省培”计划;鼓励学校教师参加教育科研培训,计算学分办法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161号)有关规定执行。落实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的教师待遇并不断提高各项待遇。建立专职教育科学研究人员与学校联系制度,与一线教师开展合作研究。

 

20.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育科学研究人员创造性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大力倡导求真务实、风清气正、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教育科学研究精神,遏制浮躁风气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关注教育科学研究动态、尊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教育厅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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