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和科研人员:
为确保横向科研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切实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现对签署日期问题做如下要求:
1、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科研人员应先签合同后再开展研究、提供服务。
2、应先通过学校用印审批之后再盖章并在合同中填写签署日期。
3、合同封面填写的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学校盖章的实际日期。
4、原则上应在合同文本通过双方审查并达成一致后,才能签字盖章。个别特殊情况下,对方先盖章的,要求对方不要填写签署日期。
科学研究部
2017年3月23日
上一条:关于公布《2018年文科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中南大学智库研究对策建议与咨询报告分类原则(试行)”与2016年度智库专项立项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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