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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人文社科第三期学术沙龙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地方实践与《专利法》修订研讨会”召开

2016年08月23日 16:18 王敏 点击:[]

中南大学人文社科第三期学术沙龙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地方实践与《专利法》修订研讨会”召开

作者: 周闯 唐明波

中南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沙龙(第三期)及“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地方实践与《专利法》修订研讨会”810日在长沙举行。此次活动由中南大学科研部人文社科办指导,湖南省知识产权研究院和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举承办。

著名学者、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祥清,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蒋建湘等专家和领导出席会议,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南大学、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麓区人民法院以及来自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代表参加研讨会。

研讨会上,肖祥清作了题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与思考》的主题发言。结合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多年的工作实践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的探索,肖祥清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提出了三个观点。一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进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二是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当前,相对其它权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同时在知识产权系统的各个领域,法律制度设置标准不一,执法手段和措施也大相径庭,因此,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三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是实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不存在所谓孰优孰劣的问题,不能把它们变成对立关系,两者应该是互相配合、相得益彰的关系。

接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伍胜宣读了省高院常务副院长刘庆富的书面发言稿,结合湖南法院审判实际,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三审合一”改革做了专题介绍。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谌晓宇副院长介绍了岳麓区法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与新进展,重点说明了湖南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程序的构建。

与会专家对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负责不同的领域,承担不同的职能,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中南大学何炼红教授从“行政执法是否要强化、司法保护如何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如何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有效保护需要多种模式协同发展”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当充分彰显行政执法的优势,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的作用,合理配置社会保护的资源,建立一种能动的、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形成知识产权多种保护模式协同发展的大保护格局。”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恐怕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一个留存并优化的过程。”吴汉东教授指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多样性、及时性等特点,司法保护有优先性、全面性、终局性等特点,两者要优势互补,有效衔接。他还针对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谈了四点见解:第一,要修改完善《专利法》,重点解决民事侵权诉讼程序和行政无效程序这种分立体制的问题;第二,要加强执法合作的衔接,在发挥行政执法的优势时,还考虑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第三,要完善司法监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的行为;第四,要建立自治机制,实现“良法善治、多元共治”。对于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率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创建工作、率先开发和推广使用“专利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等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吴汉东教授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这次研讨会,主题鲜明,既是地方实践经验的总结,所形成的思想成果又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非常有意义。

下午,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会主题进行了发言和讨论。来自企业的代表在发言中表示,企业做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市场和竞争的需要。无论是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能够最快维护企业权益的就是最好的,维权的最终目的是停止侵权,“只有大家都注重知识产权,创新水平才能真正提高。”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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