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报销套现
天津某大学教师,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被逮捕,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该大学系天津市教委直属的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作为该大学教授,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某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某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该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品生活、消费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开发票现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身患癌症,表现一贯良好,科研学术方面获得诸多成绩,还是学科带头人,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