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自发布《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开展科技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基函〔2013〕23号)以来,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了科技报告。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简称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下同)科技报告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 项目在提交科技报告基础上,要求每个课题至少提交1份一般性科技报告。
2. 2006年以来立项且已经验收的项目和今年结题验收的项目,除按原通知要求以项目为单位抓紧提交相应的各类科技报告以外,还须在10月30日前以课题为单位提交科技报告。
3. 其它项目须在12月25日前提交到单位管理员,12月30日前单位管理员根据项目进展阶段分别以项目和课题为单位提交科技报告到科技部。
4. 项目和课题提交的科技报告正文部分应详细论述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和实验过程。
5. 项目提交的科技报告由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撰写,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项目下设课题提交的科技报告由课题负责人撰写,经项目首席科学家审核后,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交。
6. 根据上述新要求,973计划科技报告格式相应有些变动,模板详见附件。
7. 联系方式:010-58881556,58881509,58881511。
附件:973计划科技报告格式新模板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