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招标)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科规办函[2015]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教育部各直属科研单位,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招标)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出代表国家水准、具有世界影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根据国家社科基金管理要求,现将加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招标)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开展年度检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招标)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重点项目年度检查表》(请从我办网站下载),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我办。我办将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年度检查的项目方能申请结题鉴定。
2.提交决策咨询报告。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招标)项目每年需报送1-2篇决策咨询报告,反映最新研究成果,提出决策参考建议。决策咨询报告将作为结题鉴定的重要依据。报送样稿见我办网站。
3.实行先鉴定后出版。2011年以后(含2011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招标)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度,鉴定和出版工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组织。
4.定期举办学术研讨活动。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招标)项目课题组应定期举办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推动研究深入开展。活动情况要及时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5.加强过程管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招标)项目要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开题报告和中期报告,如期结题。如有重要变更需及时报告。
希望各地各单位认真总结重点课题管理经验,积极探索重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律,切实加强重点项目过程管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招标)项目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研究、有序推进,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服务国家人民,充分发挥教育科研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附件
1:2015年国家重点课题年度检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