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结项、撤项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社科(科研)处、各课题负责人:
为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效益,依据年度《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课题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研究的课题予以撤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接收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立项课题结项材料,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的2009年度立项课题予以撤项。(已提交结项材料的2009年度立项课题,经我办初审未达到鉴定基本要求者,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提交补充材料。)
2.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将逐年清理撤项到期课题,每年进行公布。如:2010年度立项课题应于2015年12月底前提交结项材料,逾期未能提交,予以撤项。以此类推。
3.对撤项课题将追回已拨经费,未拨付经费将不予拨付。被撤项课题负责人记入学术诚信档案,且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各级各类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申报课题数量按比例递减。
特此通知!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