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阐述了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五个基本原则。11月1日,记者就基本原则之一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专访了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他认为,只有依靠人民的力量,法治国家才能最终实现。
记者:您认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
陈云良: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要让人民参与。如果人民没有参与权,在法治建设中纯粹是被管理者、服从者,那么这种法治必然是“人治”。
过去,我们推进法治建设时,总是片面强调培养人民的守法意识,似乎只要人民遵纪守法,就能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转,就能实现法治。事实上,法治中国建设更需要人民的全面参与执行。现实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执法机关热衷于开展各种名目的专项运动,而忽视社会的执法功能,忽视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执法实践中来。事实上,一切执法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往往是因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而向执法部门申诉、举报、控告而开始,因公民个人权利得到恢复、保护而结束。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司法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是以人民群众为执行主体的法律制度。
记者: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这在理论上无可置疑,但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我们总认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仅仅是执法机关的职责。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陈云良:人民及其代表制定的法律,要依靠人民的力量来执行。这里所说的执行,包括参与和监督两层含义。法治的核心是权力制衡,要对政府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才能保障政府的高效、廉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应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法律监督中来,成为重要的法律监督主体。人大、检察、监察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其监督职权产生并依托于人民的监督权。没有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这些机构的法律监督将成为无源之水。法律监督机构活动往往起始于人民的举报、申诉、控告。没有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积极参与,监督机构的执法将无从下手。
记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立法者要提供广泛而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渠道,让人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但在传统思维中,人们往往缺乏主体意识,不习惯制约和监督管理者,习惯于服从,习惯于被管理、被领导,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陈云良:除了让人民参与和监督外,培育全社会的主体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是经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行使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它们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人民所制定的、反映了人民共同意愿的宪法、法律,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得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同时,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国家,人民群众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主体,人民群众不仅是法律遵守者,更是法律执行者和监督者。
这也正是四中全会所强调的,“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成为法律真正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时,我们的法治中国才有可能真正建成。
来源:人民日报 2014年11月05日17版:民主政治周刊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1/05/nw.D110000renmrb_20141105_4-17.htm